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沈安琪 原告 于克嫻 被告全方位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邱振峰 法定代理人 黃方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11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仕健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鄉○○段○○○○○○○○○○號:占用面積449㎡×108年1月公告現值21,900元/㎡=9,833,100元。
(二)花蓮縣○○鄉○○段○○○○○○○○○○號:占用面積378㎡×108年1月公告現值21,900元/㎡=8,278,200元。
(三)綜合上計:新台幣18,11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