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楊金郎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 律師被告東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平 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95,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