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1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133號抗告人 黃柏凱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110年度交字第133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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