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聲請人 李紫瑄 (原名 劉月英 ,改為 李月英 ,再改為李紫瑄)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紫瑄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12月25日確定,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5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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