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2051號債權人 郭育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家俊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經裁判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觀同法第400條第1項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家俊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債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中簡字第129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有債權人提出之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且縱債務人未依判決履行,債權人得執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亦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