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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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4號債權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健 債務人 李永祝 債務人 李漢亮 債務人 李增鋅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伍萬陸仟壹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88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漢巢食品有限公司於86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李漢亮、李增鋅、李永祝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財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4,400元,有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為憑,惟債務人等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