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1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務人 歐隆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七七六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歐隆德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5日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1.776%計算之利息,另於每期逾期繳款固定計收每筆1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300元整)。詎債務人自102年2月1日至102年8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156,539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利率11.776%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3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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