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1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徐俊清 債務人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雀 債務人吳麗雀債務人 吳憲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柒萬柒仟叁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及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