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34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光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坤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