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9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9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111年度訴字第986號上訴人南洋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鈞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巫念衡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1年度訴字第9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審判長法官陳心弘
法官林妙黛法官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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