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3號上訴人 賴大權 被上訴人 吳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員工股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2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