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易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莉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之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由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其任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