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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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投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胡慈玲
廖彩美 被告 張東林
陳作廣 即廣企業社上列被告等因105年度投交簡字第33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張國隆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