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9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93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吳寶綢 債務人 何明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寶綢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佰壹拾萬貳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吳寶綢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何明鈞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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