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6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侯丞陽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紀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