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黃秝宸 相對人 丁綉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9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前段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
108年度簡抗字第9號裁定准予相對人為假處分。惟相對人迄未提起訴訟,而兩造間尚有其他糾葛,為求糾紛得早日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等規定,聲請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假處分,請求命聲請人對南投縣○○鎮○○段○○○○號土地,不得為移轉、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經本院以108年度簡抗字第9號裁定准許,相對人迄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9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子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