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緝字第120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圖樣鞋子壹雙(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保管字第976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芳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緝字第120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之鞋子1雙為仿冒商標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故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林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2月4日以108年度偵緝字第1203號案件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扣案之仿冒「GUCC
I」商標圖樣鞋子1雙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證號第00000000號商標註冊資料影本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556號卷第5頁、第31頁至第33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品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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