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家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暫字第31號聲請人 王雅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法院如尚未受理家事非訟事件,因無本案請求存在,自無從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另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王 曹淑美 之女兒, 王曹淑美 目前與二女兒 王雅韻 同住,聲請人想幫王曹淑美聲請監護宣告,但程序中需要讓王曹淑美接受鑑定,惟與王曹淑美同住之王雅韻遲遲不願意配合,故請求法院裁定王雅韻於法院指定期日就王曹淑美之心神狀態進行鑑定,爰請求本件暫時處分等語,並提出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內含所有繼承人姓名)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上開資料為憑;惟觀聲請人提出之家事暫時處分聲請狀,自陳「想幫年邁的母親(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等文字(見家事聲請狀第1頁),並未釋明已提起相關本案之聲請,違反首揭家事事件法第85條之法律規定提出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且本院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91條第3項、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於109年4月29日以公文曉諭聲請人應提起本案之聲請,該通知已於109年5月7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與王曹淑美、王雅韻間迄今仍無家事事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之訴訟繫屬情形查詢結果、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參照首揭條文及說明,本院既未受理該兩造間之相關事件,自無從依聲請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本件聲請與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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