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指定辯護人蔡志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0D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0000-000000D(真實姓名年籍詳如卷附對照表)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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