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尚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金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
書記官張梨香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金沙分社金門縣信用合作社金沙分社112年5月4日931,000元S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