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5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怡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拾肆萬參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零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