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號原告 韓佩庭 住○○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淑美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