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務人 蔡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7計算之利息,暨每期固定計收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