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周志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其費用明細記載專案申請日為民國105年12月29日,違約補償為新臺幣(下同)15,100元/24個月行銷費用賠償款(逐日遞減),與所附該門號申請書專案合約(申請日期104年2月13日)約定補償款不同,故聲請人提出上開105年12月29日之電信門號申請書,以釋明違約補償款部分請求權依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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