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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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89年度戒毒偵字第481號、99年度聲沒字第231號),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小包(檢驗前合計淨重零點參陸貳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參參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而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戒毒偵字第481號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48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惟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3小包(合計驗後淨重0.332公克),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物3包(檢驗前為0.100公克、0.143公克、0.119公克,檢驗後為0.090公克、0.134公克、0.108公克),經囑託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4月1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7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徵上揭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應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本件聲請核與案卷所附證據資料相符,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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