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1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李平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涂為即 涂志才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涂馨予 即涂志才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涂峻豪 即涂志才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