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14號原告 曲培文 被告 李威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4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鐘乃皓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亮彰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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