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何世全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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