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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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2號聲請人 陶蜀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林琬茹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臺灣銀行新竹分行臺灣銀行新竹分行98年8月20日300,000元448251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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