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3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94號原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宋恭源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宜信 會計師
林瑞彬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陳金鑑 (局長)訴訟代理人 呂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