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苗簡字第202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被告 游勝全
游 蔡福妹 游勝助 游勝文 游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新臺幣1,320元,前開裁定已於109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