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六四號
原告英僑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世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新台幣肆佰柒拾萬零玖仟叁佰壹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伍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陸佰玖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柒仟零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零肆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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