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5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5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郁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九.八五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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