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上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544號上訴人 王崑驊
盧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林蔚名 律師被上訴人 林碧春 訴訟代理人 黃觀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項(六)⒍倒數第二行及第六項中關於「年息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年息百分之二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丁蓓蓓法官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董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