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1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號抗告人即原告華藥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醫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代表人 陳湘青 (董事長)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桃園市政府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107年度訴字第144號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蕭忠仁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