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藻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劉彥宏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