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肇事逃逸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原告 林正倫 被告 楊政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志明法官李怡貞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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