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536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洪承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