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1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泓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旭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0月2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7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萬元(計算式:330萬元+55萬元=38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
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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