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7號抗告人 陳智暄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