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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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63號原告 戴金女 被告 吳鎮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緝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蔡逸蓉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志鴻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緝 字第 63 號裁定(111.10.20)【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49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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