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95,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周玉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