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75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理人 黃暐智
上列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薛充霖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