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小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瞿怡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羽新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213萬元以下,應徵再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