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470號聲請人 何鑛川 相對人 姜延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二行中關於「在新臺幣144萬3,817元之範圍內,准予返還。」之記載,應更正為「在新臺幣48萬2,060元之範圍內,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260萬5,73
6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而聲請人僅就144萬3,817元本息部分獲得勝訴判決確定,餘116萬1,919元敗訴確定,因此本件提存物之返還金額應為482,060元【計算式:870000×0000000/0000000=482,060元】,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