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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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戴世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淑蘭 (即 吳進富 之繼承人)、 吳婉綺 (即吳進富之繼承人)、 吳星儀 (即吳進富之繼承人)、 吳冠緯 (即吳進富之繼承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三、被繼承人吳進富之除戶戶藉謄本及其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