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苙晏 (原名 廖佩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正確之姓名(相對人姓名為廖苙「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4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苙晏 (原名 廖佩珊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正確之姓名(相對人姓名為廖苙「妟」)。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