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蔣立智原住臺南.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01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肆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申請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第9條、借據約定書第11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至97年2月23日累積消費新台幣(下同)27,101元未為給付,其中4,123元為消費款,22,678元為循環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外,另應給付4,123元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於93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650,000元,約定分70期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違約金。被告至96年12月16日止尚餘512,540元未為清償,依約定書第4條第2款規定視為全部到期,應給付512,540元自96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違約金;另被告於94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約定自94年9月30日起至97年9月30日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屆期本息如數清償,並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於101年1月5日後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期,尚欠129,957元(其中72,902元為借款、57,055元為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72,902元自10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為此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另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影本、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借據及繳款歷史查詢(以上皆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然未依約繳款,已據其提出如上開所載之證物為憑,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主張堪認可信。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後由原告向聲請執行被告所有之抵押物後,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未清償,揆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登報費180元,合計共7,4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違約金│違約金││││││(%)│起算日│起算日│計算方式│├──┼────┼────┼────┼───┼────┼────┼──────┤│1│信用卡│27,101│4,123│20│97年2月│──│無│││││││24日│││├──┼────┼────┼────┼───┼────┼────┼──────┤│2│通信貸款│512,540│512,540│──│──│96年12月│自違約金起算││││││││17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付│├──┼────┼────┼────┼───┼────┼────┼──────┤│3│現金卡│129,957│72,902│20│101年1│──│無│││││││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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