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上訴人 王昭文 被上訴人 張健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73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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