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57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涉外民事事件有關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除有不同能居之正當理由外,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2條前段、民法第100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身為丈夫之原告為中華民國國民,自應適用我國法,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3年11月15日與被告甲○○結婚,夫妻感情原本融洽,未料自96年元月間起,被告忽反常態,經常深夜未歸。原告初以和為貴,百般忍受。被告卻得寸進尺,更在外居住,不理家務,迭經親友勸告無效,並於96年元月底離家出走,迄今未歸。夫妻互負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請求履行同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並未報警協尋被告,有委託他人去找,但找不到,被告離家可能因原告沒有很好的職業,原告因景氣不佳,又無專長,再加上已四十幾歲,收入不穩定,目前擔任臨時工,被告在台時與原告同住期間,有在外面作加工,兩造未生育小孩。被告是柬埔寨人,其離家後,原告沒有錢去被告娘家找被告,曾打電話給其娘家人,但娘家人回說找不到人。
(三)被告有時賭四色牌,沒有欠他人錢,都賭新台幣(下同)20、30元,有時一天玩下來欠人家好幾千元,原告母親中風十多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93年11月15日與被告甲○○結婚,
被告於96年元月底無故離家出走,迄今未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結婚證書、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為證,且被告96年10月17日出境後即再入境之事實,亦有卷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可稽,復據證人賴坤墩到庭證稱屬實,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
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於96年元月無故離家出走,迄今未與原告履行同居,雖原告自認其工作收入不穩定,偶有賭四色牌之情形,而此問題,確實亦對兩造之婚姻和諧有所妨礙,然仍不足以構成不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被告既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卻無故不履行同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同居,本院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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